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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SG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5
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SG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2723737号“S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70263号“金满益SG···

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SG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2723737号“S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70263号“金满益SGE及图”商标、第6790034号“SCE及图”商标、第10277828号“CSG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如不予核准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所处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产品试验报告单、企业图片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测量”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和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723737号“SG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7237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23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福建首冠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建设项目的开发(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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