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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妙想互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6
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妙想互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19363号“妙想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

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妙想互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9363号“妙想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60618号“妙想科技 Wonde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和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申请人企业背景资料介绍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妙想互联”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妙想科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妙想”,在文字构成、主要认读部分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数据处理设备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且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9363号“妙想互联”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93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办公用打孔、切纸两用机(1610)、牛皮纸板(1604)、分类账本(1605)、表格(印刷好的)(1605)、纸张(文具)(1605)、办公室用打孔器(1610)、图表(1605)、牛皮纸(1609)、封面(文具)(1611)、复写本(文具)(1605)、文具(1611)

妙想互联

申请/注册号:243193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数据处理设备(0901)、验手纹机(0902)、考勤机(0903)、收银机(0902)、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0903)、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磁性身份识别卡(0901)、办公室用打卡机(0903)、条形码读出器(0901)、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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