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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九二二九网络有限公司“怪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6
厦门九二二九网络有限公司“怪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27439号“怪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

厦门九二二九网络有限公司“怪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7439号“怪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012282号“小怪兽”商标、第14814455号“怪兽公园”商标、第21544786号“怪兽家”商标、第12948024号“怪兽联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其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怪兽”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识别内容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27439号“怪兽”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2743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厦门九二二九网络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材料测试(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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