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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斯达”商标注册撤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8
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斯达”商标注册撤销案申请人因第8690556号“纳斯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86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

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斯达”商标注册撤销案

申请人因第8690556号“纳斯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86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05月03日至2017年05月02日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在撤三阶段,商标局未将证据发给申请人质证,在裁定中也没有对证据进行具体评析。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出于恶意抢夺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从而提出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四份网站建设合同书及相应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  

在撤三阶段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三份网站建设合同书及相应发票复印件;2.被申请人宣传材料、网站建设平台、合作客户网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上述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0月6日止。2017年05月0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建设合同书及相应发票,无建成后的网站等相关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宣传材料、网站建设平台、合作客户网站,或属于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或未标明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8690556号“纳斯达”商标:申请/注册号:8690556,申请日期:2010-09-21,国际分类:第42类-网站服务,商标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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