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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新;HASYIMWISONO“JET-I PART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8
黄奕新;HASYIMWISONO“JET-I PART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40545号“JET-I P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69350号“I···

黄奕新;HASYIMWISONO“JET-I PART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40545号“JET-I P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69350号“I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刹车块;摩托车轮圈;两轮机动车辐条;陆地车辆传动齿轮;(汽车)制动主缸;运载工具用刹车垫;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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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40545号“JET-I PARTS”商标:申请/注册号:24840545,申请日期:2017-06-16,国际分类:第12类-运输工具,商标申请人:黄奕新;HASYIMWIS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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