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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洋迪克木业有限公司“蓝洋世家”与“蓝洋果品”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8
西安蓝洋迪克木业有限公司“蓝洋世家”与“蓝洋果品”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114597号“蓝洋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

西安蓝洋迪克木业有限公司“蓝洋世家”与“蓝洋果品”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14597号“蓝洋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85312号“蓝洋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5194号“云创众智 YUN CHUANG ZHONG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中文“蓝洋”,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114597号“蓝洋世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45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西安蓝洋迪克木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电视广告(3501)、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张贴广告(3501)、广告代理(3501)、电话市场营销(3503)、户外广告(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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