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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52574图形与“TECFO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1
第23852574图形与“TECFO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852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5530号“TECFON及图”商标···

第23852574图形与“TECFO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852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5530号“TECF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7229号“中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07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18435号“Tecflui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68878号“Fiber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04447B号“Fitness 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33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国际部分转让后国际注册号为1204447B。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七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85257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25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凡 

商品/服务项目:逆变器(电)(0913)、扬声器音箱(0908)、防护面罩(0919)、测量水平仪(0910)、量具(0905)、防护面具(0919)、信号灯(0906)、衡器(0904)、试电笔(0910)、气压表(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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