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深圳鲁班坊木业有限公司“鲁班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1-20
深圳鲁班坊木业有限公司“鲁班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34649号“鲁班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

深圳鲁班坊木业有限公司“鲁班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4649号“鲁班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800997号“鲁班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2292号“鲁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84464号“鲁班B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62321号“鲁班全木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71732号“鲁班世家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28385号“鲁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造成浪费。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画框;展示板;家养宠物窝;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骨灰盒;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像框;家具;枕头;镜子(玻璃镜);棺材;布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鲁班坊”与引证商标一“鲁班坊”相同,同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六“鲁班”,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鲁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34649号“鲁班坊”商标:

鲁班坊  

申请/注册号:2403464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鲁班坊木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竹木工艺品(2005)、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2010)、垫枕(2013)、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2002)、家具用非金属附件(2012)、展示板(2007)、骨灰盒(2011)、家养宠物窝(2009)、画框(2004)、家具(2001)


上一篇:“Ksearphone”与“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惟精惟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