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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唯真游轮股份有限公司“海上头等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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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唯真游轮股份有限公司“海上头等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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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3656217号“海上头等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没有特定关联,具有可注册性。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互联网上关于NCL及申请人中国官网的介绍;

  2、关于申请人及其游轮的相关报道、资讯等;

  3、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海上头等舱”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乘客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56217号“海上头等舱”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562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诺唯真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表演(演出)(4102)、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提供高尔夫球设施(4105)、提供体育设施(4105)、提供娱乐设施(4105)、夜总会娱乐服务(4105)、电影放映(4105)、玩具出租(4105)、提供游泳池服务(水上乐园)(4105)、健身指导课程(4105)、娱乐服务(4105)、游戏器具出租(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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