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2405537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
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2405537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5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0355号“···

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2405537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5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0355号“耐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经复审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和推广材料、业务往来合同、发票等。

20240406141945005.jpg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55376号图形商标

请/注册号:2405537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4-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7-07 专用权期限:2019-07-07至2029-07-06

申请人: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养老院(430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会议室出租(4302)、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


上一篇: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驰月 CHIYU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第24890193号“铂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