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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白玉红商贸有限公司“陈北方烧”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4
申请人因第24613640号“陈北方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02501号“北方烧”商标、第22711689号“ 北方牌及图”商标、第17522···

山西白玉红商贸有限公司“陈北方烧”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13640号“陈北方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02501号“北方烧”商标、第22711689号“ 北方牌及图”商标、第17522998号“北方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一至三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路标网官网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评审应诉阶段;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在异议决定中予以核准注册,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陈北方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北方烧”,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北方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一注册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13640号“陈北方烧”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6136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西白玉红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兰地(3301)、白酒(3301)、烈酒(饮料)(3301)、鸡尾酒(3301)、威士忌(3301)、葡萄酒(3301)、米酒(3301)、烧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黄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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