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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湾新丝路”与“新丝路”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1
“农湾新丝路”与“新丝路”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29593号“农湾新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67506号“老农湾”商···

“农湾新丝路”与“新丝路”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29593号“农湾新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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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67506号“老农湾”商标、第4653993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商标、第16329321号“新丝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农湾新丝路”与引证商标一“老农湾”、引证商标二“新丝路NEW SILK ROAD”、引证商标三“新丝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挂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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