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221833号“众鑫保安zhongxin Security Serv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第60221833号“众鑫保安zhongxin Security Serv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1833号“众鑫保安zhongxin Security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2907号“众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96042号“蓝水特卫TEWEI BWS BLUE WATER 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9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43713号“鹰眼舆情YINGYANYU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45331号“众鑫保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众鑫保安zhongxin Security Service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众鑫保安”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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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