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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百福汾酒”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百福汾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3358号“百福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百福汾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3358号“百福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1811号“百福BAIFU及图”商标、第56683045号“百福优选”商标、第25324899号“百福居”商标、第61468265号“百福春”商标、第6592021号“百福泉”商标、第10158499号“金百福”商标、第56510396号“金百福”商标、第60334284号“佰福园”商标、第20272802号“佰福园”商标、第57148570号“佰福坊BAIFUFANG及图”商标、第60348104号“佰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至九、十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正处于协商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福汾酒”与引证商标三文字“百福居”、引证商标五文字“百福泉”、引证商标六、七文字“金百福”、引证商标八、九文字“佰福园”、引证商标十一文字“佰福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九、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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