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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佰乐食品厂“金佰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9
潮州市潮安区佰乐食品厂“金佰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35818号“金佰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28354号“金伯乐 GoldB···

潮州市潮安区佰乐食品厂“金佰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5818号“金佰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28354号“金伯乐 GoldBole”商标、第6386739号“金百乐及图”商标、第3051597号“金百乐”商标、第4552397号“百乐”商标、第5114790号“百樂”商标、第327273号“百乐 BAILE及图”商标、第3816066号“百乐 BAILE及图”商标、第11400665号“佰乐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谷类制品、糖、食用淀粉、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葡萄糖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龟苓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35818号“金佰乐”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581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佰乐食品厂

商品/服务项目:谷类制品(3008)、人食用小麦胚芽(3008)、煎饼(3007)、面条(3009)、调味品(3016)、咖啡(3001)、蜂蜜(3005)、糖(3004)、食用淀粉(3012)、糖(3003)、人食用小麦胚芽(3006)、茶(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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