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838167号“衍No borders for pedestrian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第62838167号“衍No borders for pedestrian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8167号“衍No borders for pedestri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3888号“衍RUNTION CREATIVE及图”商标、第15063984号“13行”商标、第26321197号“IN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衍”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衍”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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