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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 TECHNOLOGIES LTD第1623143号“NOW+NEXT”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HCL TECHNOLOGIES LTD第1623143号“NOW+NEXT”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3143号“NOW+NE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

HCL TECHNOLOGIES LTD第1623143号“NOW+NEXT”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3143号“NOW+NE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释义、其他国家注册情况、部分使用证据及网络媒体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它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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