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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玖秀”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玖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玖秀”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1293号“玖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玖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玖秀”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1293号“玖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01899号商标、第34216961号商标、第34216889号商标、第32989839号商标、第10947497号商标、第53763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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