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雅典娜 AQNA”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雅典娜 AQNA”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0121号“雅典娜 AQ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3329号“雅典娜 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31858号“雅典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47030号“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94526号“雅典娜美 ATHENA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810630号“AQ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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