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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發九五至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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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發九五至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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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对第16156731号“蘇發九五至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蘇”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蘇”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人的“蘇”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与“蘇”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8292号“蘇 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9746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0913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28309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与申请人和其他注册人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第15876041号“梦云蓝”等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

  3、“蘇”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4、“蘇”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明;

  5、“蘇”酒2012-2014年部分销售发票;

  6、申请人及“蘇”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7、申请人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的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更没有“傍名牌”、“搭便车”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享有酒盒、酒瓶外观专利权且区别明显,享有专利法、商标法的在先保护权。三、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为恶意行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的第9448146号“蘇發”商标、第9870895号“蘇名坊 大青花”商标、第16401817号“古朝九五玉尊”商标的信息档案;

  2、被申请人名下第201530257837X酒盒、第2015303509682酒瓶外观设计专利官网信息;

  3、带有争议商标的酒瓶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及系列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二十余年的广泛使用与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三曾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各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抄袭知名品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产品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更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苏发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苏”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第12466511号“天蕴苏”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第13425472号“水韵苏”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该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蘇發九五至尊”与引证商标二、五、六“蘇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蘇”、引证商标四“苏”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蘇 SU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蘇”、引证商标二、五、六的文字部分“蘇”、引证商标三“蘇”、引证商标四“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江苏地区,均从事白酒生产行业,对申请人的商品及其商标情况理应知晓,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称其“蘇”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理由不再予以评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与主张,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156731号“蘇發九五至尊”商标

申请/注册号:16156731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1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1 专用权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请人:韩亚 

商品/服务项目: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米酒(3301)、烈酒(饮料)(3301)、葡萄酒(3301)、烧酒(3301)、黄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蒸馏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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