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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53028号“manm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2653028号“manm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3028号“man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

第62653028号“manm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3028号“man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5125号“满满韩记 MAN MAN  Jujube Bakery”商标、第39901114号“满满韩记 MAN MAN  Jujube Bakery”商标、第9127840号“Maman及图”商标、、第11424045号“蔓蔓 MANMAN”商标、第62436951号(32类)“䒥䒥 mammam及图”商标、第62436951号(30类)“䒥䒥 mammam及图”商标、第24470967号“ManMan's T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六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面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含有显著字母组合“manman”,仅字母大小写有所不同,二者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七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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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蛋糕、面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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