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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兴食品有限公司“爱百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深圳市和兴食品有限公司“爱百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8日对第17852954号“爱百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深圳市和兴食品有限公司“爱百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8日对第17852954号“爱百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03236号“百利”商标、第8557774号“百利及图”商标、第1358957号“百利”商标、第4485887号“百利BERRY及图”商标、第3518673号“百利BERRY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上的“百利”商标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属于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将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相关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13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调味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商品上注册的“百利BERRY及图”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行政保护。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文字“爱百利”完整包含了知名度较高的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百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酱油、沙拉用调味品、调味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系对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所作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酱油、沙拉用调味品、调味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在上述商品上已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本案已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之必要,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置评。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使用在“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商品上的“百利BERRY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茶、糖、食品用糖蜜、食用面筋”商品与上述商标籍以知名的“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故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茶、糖、食品用糖蜜、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酱油、沙拉用调味品、调味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爱百利    

申请/注册号:17852954 商标申请日期:2015-09-0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10-21 专用权期限:2016-10-21至2026-10-20

申请人:深圳市和兴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3001)、茶(3002)、糖(3004)、糖(3003)、食品用糖蜜(3005)、食用面筋(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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