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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蕴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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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蕴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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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对第16381615号“蘇蕴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蘇”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蘇”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人的“蘇”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与“蘇”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8292号“蘇 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9746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0913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28309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

  3、“蘇”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4、“蘇”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明;

  5、“蘇”酒2012-2014年部分销售发票;

  6、申请人及“蘇”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7、申请人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的证明;

  8、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该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蘇蕴皖”与引证商标二、五、六“蘇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蘇”、引证商标四“苏”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蘇 SU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蘇”、引证商标二、五、六的文字部分“蘇”、引证商标三“蘇”、引证商标四“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称其“蘇”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理由不再予以评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与主张,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381615号“蘇蕴皖”商标

申请/注册号:16381615 商标申请日期:2015-02-13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6-0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14 专用权期限:2016-04-14至2026-04-13

申请人:余红艳  

商品/服务项目:苹果酒(3301)、汽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烧酒(3301)、食用酒精(3301)、黄酒(3301)、葡萄酒(3301)、米酒(3301)、白酒(3301)、烈酒(饮料)(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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