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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CarDroid”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1
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CarDroid”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芜湖文广知识产权】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标专利代理服务的公司。我们拥有一支由资深专利代理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咨···

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CarDroid”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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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4364572号“CarDro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的“Android”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且紧密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60682号“ANDRO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ANDROID”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极高知名度的Andriod/安卓商标的恶意抢注,易误导相关公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会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Google”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告、排名情况、词条解析、搜索结果页、公证书、使用宣传材料、异议复审裁定书、引证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介绍及产品目录页、法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异议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广告服务上。初审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准予注册。2016年10月21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5336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第6363165号“ANDROID”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等有关规定亦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CarDroid”构成,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ANDROID”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双方商标整体有所区别,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申请人“ANDROID”商标赖以知名的计算机软件商品差异明显,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和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364572号“CarDroid”商标

申请/注册号:14364572 商标申请日期:2014-04-1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10-21 专用权期限:2015-05-21至2025-05-20

申请人: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寻找赞助(3508)、商业审计(3507)、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3501)、计算机录入服务(3506)、商业管理咨询(3502)、商业企业迁移(3505)、市场研究(3502)、人事管理咨询(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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