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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弗国际论坛设计有限公司“IF”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
艾弗国际论坛设计有限公司“IF”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9891号“I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981···

艾弗国际论坛设计有限公司“IF”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9891号“I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9819号“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40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35647号“如果 IF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20119号“如果儿童剧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第16类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65904号“iF”商标,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长期共存未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际注册第565904号商标注册信息;介绍申请人iF设计奖的中文网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图画)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油画布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杂志(期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小册子、报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如果您关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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