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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盛制冷”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盛制冷”商标 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7277号“汉盛制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盛制冷”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7277号“汉盛制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来,与第5849148号“汉盛”商标、第11171377号“汉盛”商标、第14739321号“汉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是中国工业激光设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和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使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部分资质、荣誉证书、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考察大族的照片、申请人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证明(年报节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泡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如果您关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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