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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草争钖食品有限公司“煜八鸽”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
北京草争钖食品有限公司“煜八鸽”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0661号“煜八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

北京草争钖食品有限公司“煜八鸽”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0661号“煜八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煜八鸽”属于臆造词汇,“鸽”字寓意和平的象征,由于寓意比较好也被广泛使用,并且“鸽”字在29类的除“家禽(非活)”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有“鸽”,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鸭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如果您关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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