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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1473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
国际注册第131473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4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47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国际注册第131473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4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47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撤销申请做出决定后,再就本案做出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部分为网络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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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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