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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28031号“KEDEK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2
第62128031号“KEDEK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8031号“KEDE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4901···

第62128031号“KEDEK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8031号“KEDE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4901号商标、第29516745号商标、第18891182号商标、第60057999号商标、第600747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28031号“KEDEKE”商标信息:商品/服务: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为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进出口代理; 会计;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类似群3501;3502;3503;3507;3508;3509;,申请/注册号62128031,申请日期2022年01月13日,国际分类35,申请人名称(中文)深圳市鑫众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522栋31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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