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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28212号“成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4
第63028212号“成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28212号“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594875号···

第63028212号“成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28212号“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594875号“成及图”商标、第4594879号“成及图”商标、第41247035号“成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且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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