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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博尔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博尔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4
温州博尔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博尔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1382号“博尔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6···

温州博尔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博尔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1382号“博尔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617481号“博迩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字形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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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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