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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28676号“百达飞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4
第63328676号“百达飞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8676号“百达飞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8···

第63328676号“百达飞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8676号“百达飞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88320号“百达赛利Baidasel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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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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