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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耕豹CATAMOUNT及图”与“山貓SHANM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12
“精耕豹CATAMOUNT及图”与“山貓SHANM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52848号“精耕豹CAT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61806···

“精耕豹CATAMOUNT及图”与“山貓SHANM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2848号“精耕豹CAT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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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61806号“山貓SHAN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5595号“山猫SHAN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36519号“CATAM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字母“CATAMOUNT”与引证商标三“CATAMOUNT”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尘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吸尘合成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尘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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