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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05426号“CRANE FLEXTECH”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国际注册第1605426号“CRANE FLEXTECH”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5426号“CRANE FLEX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

国际注册第1605426号“CRANE FLEXTECH”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5426号“CRANE FLEX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不会表明商品的特点,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网站介绍、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RANE FLEXTECH”可译为“起重机柔性技术”,指定使用在第9类压力传感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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