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翠都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6广东岭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翠都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2553号“翠都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1213419号“翠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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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02553号“翠都汇”商标:申请/注册号:63302553,申请日期:2022-03-16,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商标申请人:广东岭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益西路3号翠都汇大楼4楼自编3室(住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