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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THING1 THING 2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THING1 THING 2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69488号“THING1 THING 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

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THING1 THING 2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9488号“THING1 THING 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99468号“t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件;3.互联网上关于苏斯博士的生平简介;4.网站上关于苏斯博士同名童书改编的动画片和电影介绍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贺卡、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THING”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thing”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69488号“THING1 THING 2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6948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

商品/服务项目:包装用塑料膜(1609)、铅笔刀(1610)、粉笔(1619)、钢笔(1614)、模型材料(1620)、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1618)、纸制小雕像(1605)、橡皮擦(1611)、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期刊(1606)、墨水(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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