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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琵琶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琵琶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54270号“琵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93557号“店老琶琵···

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琵琶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54270号“琵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93557号“店老琶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认读、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经停止使用并未经续展已经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琵琶行”,由于我国亦有由右向左认读之习惯,故引证商标“店老琶琵”亦可辨识为“琵琶老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琵琶”,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54270号“琵琶行”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5427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琵琶行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4220)、远程数据备份(4220)、计算机安全咨询(4220)、为侦测非授权访问和数据外泄而进行的计算机系统监控(4220)、替他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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