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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熵通信有限公司第60765117号“METAECO LAB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汉熵通信有限公司第60765117号“METAECO LAB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5117号“METAECO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

汉熵通信有限公司第60765117号“METAECO LAB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5117号“METAECO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17926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 商标一)、第60070388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10185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273880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275128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446418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668793号“MET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757784号“企鹅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850885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1850886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六、七、八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TAECO LABS”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六、七、八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十分别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十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十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65117号“METAECO LABS”商标:

申请/注册号:6076511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2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汉熵通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信息传送(3802)、计算机终端通信(3802)、电信信息(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数字文件传送(3802)、视频会议服务(3802)、数据流传输(3802)、无线电通信(3802)、视频点播传输(3802)、卫星传送(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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