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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集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62844149号“ICI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河南集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62844149号“ICI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4149号“IC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

河南集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62844149号“ICI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4149号“IC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58406号“IC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98610号“IC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368117号“IC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73451号“IC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ICIT”与引证商标二、四、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标识“ICIT”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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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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