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02508号“曙光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第62302508号“曙光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2508号“曙光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2882号“曙···
第62302508号“曙光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2508号“曙光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2882号“曙光星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63274号“曙光星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6132号“曙光云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22454号“曙光星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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