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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缇美妆有限公司第62720556号“琥珀冷棕”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芬缇美妆有限公司第62720556号“琥珀冷棕”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556号“琥珀冷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

芬缇美妆有限公司第62720556号“琥珀冷棕”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556号“琥珀冷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并无任何具体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也没有证据证明“琥珀冷棕”已成为化妆品等领域的通用术语和流行用语。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消费者已能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抖音、小红书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琥珀冷棕”构成,琥珀棕为彩妆领域常见的颜色名称,故“琥珀冷棕”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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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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