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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45454号“集控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2845454号“集控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5454号“集控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

第62845454号“集控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5454号“集控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集控云”使用在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0721号“云E集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23093号“集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地理信息以外的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集控云”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提供地理信息以外的计算机平台开发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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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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