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6222112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准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6222112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1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99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15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3457号“企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93714号“格真作文GEZHENZUO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三、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两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及宣传;申请人相关企业介绍;引证商标三、四的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在培训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演出制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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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