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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6223823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准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6223823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8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

准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6223823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8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3456号“企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99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55210号“中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59944号“做了么ZUOL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注销,尚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四发生转让或由其他权利继承,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及宣传;申请人相关企业介绍;其他案件判决书;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于2019年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表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被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四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四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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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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