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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75169号“里朵咖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2875169号“里朵咖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5169号“里朵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

第62875169号“里朵咖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5169号“里朵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4243号“理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在先受让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里朵”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近且读音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75169号“里朵咖啡”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7516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杨亮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3506)、饭店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3501)、市场营销(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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