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96941号“华琦源HUAYU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61996941号“华琦源HUAYU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6941号“华琦源HU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832号“HUAD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8699号“华园牌HUAYUAN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液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液压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缸活塞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96941号“华琦源HUAYUA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9694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7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武汉华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液压机(0735)、气体液化设备(0746)、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0748)、液压滤油器(0749)、液压油缸(机器部件)(0749)、过滤机滤筒(0750)、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0750)、压滤机(0753)、工业用拣选机(0753)、过滤机(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