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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狄斯蒂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HK及图”商标注册 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阿狄斯蒂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HK及图”商标注册 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07175号“H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

阿狄斯蒂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HK及图”商标注册 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07175号“H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品上光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9730号“K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05190号“K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品上光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407175号“HK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940717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23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阿狄斯蒂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使用电脉冲、低频、高频和LED灯的商业用美容按摩器(1001)、商业用美容按摩器(1001)、家用电动按摩器(1001)、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使用电脉冲、低频、高频和LED灯的家用电动按摩器(1001)、使用电脉冲、低频、高频、LED灯的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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