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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祥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林源智慧+”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河南华祥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林源智慧+”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6097号“林源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

河南华祥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林源智慧+”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6097号“林源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烈士声誉造成贬损,也不会对烈士声誉产生淡化作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林源”,经查,“林源”确为我国烈士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申请商标中完整包含我国烈士的姓名,指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26097号“林源智慧+”商标:

申请/注册号:6312609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9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南华祥林源木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具柜(2001)、柜台(台子)(2001)、衣柜(2001)、酒架(2001)、书柜(2001)、商品展示柜(2001)、装饰珠帘(2006)、展示板(2007)、装饰用木条(2012)、门用非金属附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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