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利第24027470号“芒砀山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3刘胜利第24027470号“芒砀山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27470号“芒砀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23173号“横店萬花園HENGDIAN GRAND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13584号“芒砀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0188号“芒砀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48615号“芒碭山Mangdang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芒砀山及图”,其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芒砀山”与引证商标二、三“芒砀山”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芒碭山”(“碭”为“砀”的繁体)汉字构成相同,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停车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安排旅游、旅行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安排旅游、旅行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7470号“芒砀山及图”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02747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刘胜利
商品/服务项目:旅行陪伴(3911)、旅行预订(3911)、安排游览(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