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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酵空间spAce f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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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酵空间spAce f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61146号“发酵空间spAce f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60234号“SPACE OF TATION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09678号“Spac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82318号“SPACE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65883号“云雨时空YUN YU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08195号“SPACE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347012号“SPACE0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138217号“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515726号“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089756号“1234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八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含义、字母组合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5061146号“发酵空间spAce f  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6114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14 专用权期限:2019-02-14至2029-02-13

申请人:高丽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体操训练(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动物训练(4106)、教育(4101)、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4102)、书籍出版(4104)、电子桌面排版(4104)、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室内水族池出租(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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